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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之间是如何转换的

2022-12-3010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第一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依其通常的逻辑顺序予以纵向排列,使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先行后继的纵向推进关系。这里又有两种组合方式:一是将清算程序前置,先清算后和解,然后再重整。这种做法姑且可称之为“清算前置主义”。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的就是这种组合方式。二是将和解前置,先和解,和解不成再清算,或者先和解,和解成功后,如有必要也可以转化为重整。这种做法为英国法所采,称为“和解前置主义”。依此立法例,和解是任何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第二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三者并列,它们都统一在破产程序这个大概念下,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由当事人选择适用。这种模式可以称为“三者并列选择适用主义”。当事人选择适用清算程序的,首先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和解程序。在和解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依破产法中有关和解制度的规定从事和解活动。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有意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第三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与和解并列,成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两种方式。这种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选择适用的,它们称之为“和解分离主义”。依此立法例,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申请清算的,依清算程序进行;当事人申请和解的,依和解程序进行。在清算程序中,当事人若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重整协议,也可转化为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在和解程序中,若发生需要清算的事由,则也可转化为清算程序;若双方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这种选择方式同第一种显有区别,与第二种也有所不同。在第二种选择方式中,清算、和解与重整是同时作为三种并列的程序供当事人选择的,而第三种选择方式则是将清算与和解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两种并行方式,而重整则依附于清算或和解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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