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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30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 107人看过2024-01-30
    1、增资扩股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第三方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提交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委托第三方办理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验原件;委托方为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需要再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代理机构的企业公章,并与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

    4、提交已修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需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增资扩股企业需要提交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 106人看过2024-01-30

    设立公司流程:

    1、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4、领取营业执照;

    5、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刻制印章;

    6、到银行开立基本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

  • 106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倒闭员工可以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108人看过2024-01-30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或所作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重大违约。特别指出协议中几处关键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考虑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等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4人看过2024-01-30

    现在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

  • 110人看过2024-01-30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4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的效力:

    一、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 104人看过2024-01-30

    1、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2、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义务;

    4、接受公司权力机构的监督。

  • 104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会是选举董事有两种办法:直接投票法和累积投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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