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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人看过2024-01-30

    设立股权质押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 108人看过2024-01-30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可以看出验资是对于被审验单位,即公司而言的。根据现代的有限责任公司理论,股东为获得有限责任,让渡了其财产权,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股东仅获得股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转让时,出让方股东转让的是股权,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的是对价。对于公司来说,仅是股东发生了变更而已,注册资本的金额并没有发生变更,受让方直接。所以说,单纯股权转让,决不需要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 112人看过2024-01-30

    可以进行变更法人代表。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

    (7)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8)变更股东或发起人的,应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9)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登记部门出具新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108人看过2024-01-30

    股份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9人看过2024-01-30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申请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股东无法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问题。

  • 106人看过2024-01-30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 106人看过2024-01-30

    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有人认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应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是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


  • 105人看过2024-01-30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5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债券的转让方式不同

    1、记名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将其所持记名债券交付受让人,并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转让意思。由于在证券交易中采用先进的成交、清算交割及过户手段,因此,本条第一款还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也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效力是必须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办理过户手续,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否则,不得对抗公司或者第三人。

    2、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无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券时,其转让效力的产生与记名公司债券转让不同,其转让依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意思表示和交付债券而产生效力。持有无记名债券的人即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但这种交付必须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因为无记名债券的转让不需要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产生效力。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合法的交易活动,以防止欺诈行为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条规定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百六十条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103人看过2024-01-30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做项目融资。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项目融资的方式有:融资租赁、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股权收购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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