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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30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的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 109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债务股东个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30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111人看过2024-01-30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内容:
    1、出资期限;
    2、股东的具体权利;
    3、对外投资担保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性事项和股东会的职权;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 178人看过2024-01-30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仅仅只是存在于国内,在国外也一样受到保护。

    1、商标专用权;

    2、著作权;

    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04人看过2024-01-30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为以下几种原因: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一些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而出现上述几种情况,则企业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 104人看过2024-01-30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方法如下: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依据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自行选择一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两个人选中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 113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只要其没有到法人资格消失的时候,股东就应享受其相关的权利。所以只要公司并没有完成解散程序,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续着股权转让就能履行,公司解散就如公司成立一样,属于公司法人资格寿命的正常过程。很多人认为,公司解散启动后就冻结了公司的一切活动,公司解散启动后股权转让也停止,处于坐等解散的状态。其实不然,公司只要其没有到法人资格消失的时候,股东就应享受其相关的权利。
  • 104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股东法人变更不需要清算。公司依法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进行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107人看过2024-01-30

    撤销股东资格需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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