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3、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务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法院。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且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2)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时使用的章程都是工商局的格式版本,工商局的格式版本中除了规定公司营业期满解散外不会约定公司拟解散的情形,故以上第(一)种情形常规情况下不作考虑(但如有约定的话,可以适用章程的相关规定),那本案中上市公司适用的主要可能是以上第(二)、(五)种情形。
但因其他股东无法找到,所以要适用第(二)种情况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就难以操作,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属于特别决策事项,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假定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那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但如果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那在法律上就是可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的。
1、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主要是言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达到的目的,或签订该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其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鉴于条款就相当于一个辅助评价标准,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二是承诺或保证作用,在鉴于条款中写明一方签订合同时所依赖于对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的内容,作为双方缔约的前提或信赖的基础,如果对方违反了这种承诺或保证,导致已方利益受损,则可据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股东除名条款
由于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下被除名人退股。
3、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不违法,但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在股东协议中明确隐名显明股东的权利义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4、退出机制条款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5、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关系到合同效力的强弱,如果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仅能从损失上计算,无法起到对违约的制约作用,因此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一项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条款。
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如下:
1、提起诉讼的股东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