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约定的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
(二)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
(三)出质人对于出质的股权享有表决权等权利。
根据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转让股份股东不能查阅转让前公司财务报表。因为只有公司股东才可以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享有查阅权,既然已经将股份转让出去了,则就不再是公司股东,不是股东那么就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所以已转让股份股东不能查阅转让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用人单位在病假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赔偿员工。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的,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则付半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在何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是什么,是指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补偿给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短暂地面临失业情况由此失去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当然,无“车贷”或者“房贷”的年轻人还好,若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则会面临很严重的生存危机,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帮助劳动者度过再就业困难期的保障。
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区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之间的差别有很多人会将其二者的关系搞混,但是这两者是一种替代的关系,只可以适用于一种。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赔偿金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由此造成了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行为的惩罚性补偿措施。例如劳动合同没有满足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劳动者,就属于最典型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果你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这样的事情,就应该要求其给你相应的赔偿金。
二、规定不同,经济赔偿金要分时段进行计算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先引入一个案例,假如某劳动者小张在1996年时,应聘在某大公司工作,按照双方意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明确规定了小张为公司某重要部门的经理,在2024年时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公司决定根据长远发展的要求将小张所管理的部分取消。
而在这里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实施的时间为1995年的1月1日起实行的,而《劳动法》是在2008年的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两者之间有不少的差别,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哪一个来赔偿经济赔偿金呢?
首先,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时我们还是要算出其工作的年限是多少。但是问题是两个规定计算经济金额年限上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的是分段计算。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照一年来计算。”
因此我们可以先计算出小张在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之后再与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相加,一共就是小张的总的补偿金。
因此,从1996年的9月1日他在此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到2007年12月31日新规定实施之前,小张的工作年限是11年4个月。根据规定应该付给小张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而在2008年之后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小张的经济赔偿金。而此新规定与前规定不同的是,如果满六个月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经济赔偿金,如果不满六个月则只给半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小张从2008年的1月1日至2024年的1月31日,一共在此单位工作了7年零一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给小张7.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综合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可知,该企业应该支付小张19.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实际情况
不是何种情况都适用于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工作期间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的,或者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一系列行为都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经济利益的,或者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等多种情况,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的,并且如果拒不支付或者无缘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还需加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核对股权:
核对最新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原件,确定出质股东的持股比例;
(2)签字人身份核对:
核对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所持身份证件是否与持证人、复印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的出具:
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出具:由公司股东出具同意某股东出质的股东会决议。将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签名式样、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三者核对。
法人股东自身的董事会决议的出具:如法人股东公司章程无特别要求股东会决议的,可为董事会决议。由法人股东公司的董事签署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担保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将董事会决议、股东签名式样、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三者核对。
(4)出质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5)公司出具《股东名册》,名册上应明确记入该股东将具体比例的股权出质、及相应的质权人。公司应加盖公章、其他股东应签章确认。
(6)存档:上述要件由担保公司保管,身份证件原件退还。
需要。股权质押是否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取决于债权人是否为同一公司的股东。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劳动合同上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只能在以下情形:服务期;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企业股权质押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解除:
1、一般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且该事由已经发生,并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解除权。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