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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则有什么

2022-10-2715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在何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是什么,是指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补偿给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短暂地面临失业情况由此失去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当然,无“车贷”或者“房贷”的年轻人还好,若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则会面临很严重的生存危机,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帮助劳动者度过再就业困难期的保障。

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区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之间的差别有很多人会将其二者的关系搞混,但是这两者是一种替代的关系,只可以适用于一种。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赔偿金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由此造成了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行为的惩罚性补偿措施。例如劳动合同没有满足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劳动者,就属于最典型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果你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这样的事情,就应该要求其给你相应的赔偿金。

二、规定不同,经济赔偿金要分时段进行计算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先引入一个案例,假如某劳动者小张在1996年时,应聘在某大公司工作,按照双方意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明确规定了小张为公司某重要部门的经理,在2024年时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公司决定根据长远发展的要求将小张所管理的部分取消。

而在这里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实施的时间为1995年的1月1日起实行的,而《劳动法》是在2008年的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两者之间有不少的差别,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哪一个来赔偿经济赔偿金呢?

首先,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时我们还是要算出其工作的年限是多少。但是问题是两个规定计算经济金额年限上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的是分段计算。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照一年来计算。”

因此我们可以先计算出小张在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之后再与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相加,一共就是小张的总的补偿金。

因此,从1996年的9月1日他在此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到2007年12月31日新规定实施之前,小张的工作年限是11年4个月。根据规定应该付给小张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而在2008年之后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小张的经济赔偿金。而此新规定与前规定不同的是,如果满六个月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经济赔偿金,如果不满六个月则只给半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小张从2008年的1月1日至2024年的1月31日,一共在此单位工作了7年零一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给小张7.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综合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可知,该企业应该支付小张19.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实际情况

不是何种情况都适用于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工作期间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的,或者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一系列行为都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经济利益的,或者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等多种情况,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的,并且如果拒不支付或者无缘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还需加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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