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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人看过2024-01-30

    公告相当于要约。如果公告具有要约要件的,符合要约规定的,公告可以作为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成立合同。但公告属于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公告发布人具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且要约人同意在承诺人接受邀约后,受该要约的约束。

  • 128人看过2024-01-30

    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149人看过2024-01-30

    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耕地承包的期限最长是30年,如果签订承包期为35年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135人看过2024-01-30
    工程合同只签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工程建设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而补充协议只是主合同的补充约定,不能代替主合同,所以只签订补充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211人看过2024-01-30
    合同签订人与收款人可以不一致。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之后,可以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该收款单位;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也可以书面授权该收款单位代为收取款项,也就是委托收款,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和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成立及产生效力。
  • 122人看过2024-01-30

    要证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需要知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如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合同签订的时间等。

    《民法典》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132人看过2024-01-30

    客运合同订立的程序有:

    1、旅客提交电子订单或在售票窗口表达购票意图;

    2、旅客支付票价;

    3、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成立。

    客运合同的订立一般是先由购票人向承运人支付票价,后由承运人发售给客票。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发给客票的行为为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时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
  • 161人看过2024-01-30

    货物无故被拒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法律规定,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收货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货物进行提存,并将情况通知债权人,即托运人和收货人,视为货物已送达,之后产生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64人看过2024-01-3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未按约定支付运费的,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如果运输合同有约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未约定的一般不能主张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42人看过2024-01-30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比例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承运方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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