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税控IC卡。当企业每月1日进入开票系统时,开票子系统就会提示:“金税卡已到抄税期,请您及时抄税”,此时企业必须进行抄税处理工作。
(2)抄税处理的步骤是:将本机的税控IC卡插入读卡器,点击“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菜单,系统会自动检查发票库该月发票数据的完整性并自动更新该月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如果该月发票数据完整正确,则系统弹出抄税确认提示框,点击“确认”后开始抄税。
(3)发票资料查询和打印。点击“发票资料查询打印”,选择所要打印资料的月份和报表打印的种类即可。
1、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2、对于还是采用税务登记证即税号为15位的企业,要证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不管税号为15位的企业还是税号为18位的企业,有的省市国税局开通了网站查询,如可登录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查询企业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4、提供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该专票没有"代开"字样。
一般纳税人证明应去当地的税务局进行办理。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有效的监控
1.商标查询。企业可将商标在国外进行相同近似检索,以了解商标在国外是否有被抢注,以及是否有“打擦边球”的注册。
2.全球商标监测。
3.市场监督。一方面,企业可委托海外经销商或代理商对市场上的抢注商标侵权产品进行重点关注,由于侵权产品会对经销商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海外经销商通常也较为积极;另一方面,可设立消费者举报投诉机制,对企业了解抢注商标侵权产品也颇为有效。这两种市场监督方式通常较为经济、实用。同时,企业也可考虑出具激励政策,针对主动汇报抢注商标侵权产品的经销商或举报投诉抢注商标侵权产品的消费者,经核实确认后可对经销商后期进货以及对消费者后期购物给予优惠,提高经销商及消费者的积极性。
(二)及时进行防范与规避
1.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国内企业在与海外代理商建立合作关系签署代理合作协议的时候需明确约定商标权属于国内企业,代理商不得擅自申请注册国内企业的商标。
2.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品牌国际化的时代,商标是品牌保护的核心,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化,开拓海外市场,首当其冲的就是进行海外商标注册,织造商标保护网,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3.建立商标预警机制。倘若企业的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企业将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建立海外商标预警机制尤为重要。企业可考虑进行全球商标监测,设置商标防火墙,及时发现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在抢注商标正式核准注册前果断地采取制止措施,将抢注商标扼杀于摇篮。
1、税率17%: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税率13%: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税率0%:出口货物
4、税率11%:交通运输、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5、税率6%: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的《增值税页缴税款表》,该表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预缴税款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于计算预缴税款可扣除分包款,因此,如果存在分包业务需要扣除分包款的话,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与分包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作为允许扣除凭证的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不允许进行扣除.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
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作放弃权利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纳税人越级申请减免税的或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和审批。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