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作放弃权利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纳税人越级申请减免税的或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