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给付的金额为竞业禁止补偿金。
2、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都是由双方协商而定。
只有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发一月工资,考虑到竞业禁止限制了离职人员的再次就业的机会,因此,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应比解除合同补偿金高,有些企业按离职人员原报酬的2/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3、若权益受损,你可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详细事宜,可以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有效解决现有问题。
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
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
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
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员工自愿放弃婚假
婚假不属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所以如果不休婚假单位不会给予额外补偿。
2、公司因工作需要无法批准假期,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补休
如果公司因工作需要无法批您婚假,单位也可以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处理,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作七天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合同。
3、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签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5、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1.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对两种劳动关系的保护是一致的,故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所以临时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