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同一家公司的,用人单位不能和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一是关于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过半数股东同意是决定性的前提条件,否则不得转让。此时,股东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股东愿意受让,或者过半数股东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有义务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此时,股东转让出资是相对自由的:要么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要么迫使其他股东受让。因为法律有关同意的规定并非意在剥夺股东的转让权,而在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即便不到半数的人同意转让,也不意味着转让人就不能转让股权,只是意味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可能超过半数。在具体操作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公司股东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既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同意意味着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同意意味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关于转让人的告知义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但转让事项究竟是指股权转让价格,还是包括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事项,抑或是转让方应当提供与拟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着眼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角度,告知事项应仅包括如股权转让价格、受让人的信息、转让股权的比例等股权转让的意向性内容,而非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
三是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问题。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主张,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之所在。一般认为,“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条件,二是价款支付条件。其中,价格条件是首要的,它往往决定着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价款支付条件则是次要的,例如承租人的分期付款的要求相比于第三人的一次性付款条件显然较弱,则对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可以不予支持。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单方面调解岗位的,劳动者不接受而辞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6、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7、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8、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9、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0、新股东承诺书;
11、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2、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税函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换言之,税务部门认为股权受让方所支付的对价中当然包括未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享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在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之前,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股息分配请求权,这也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原因之一。至于股权何时有权请求支付利润,根据相关案例,存在合法有效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股东会议决议,此时股东行使的是股息给付请求权。
反之,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通常无法得到支持,在上述法院判决中得到确认。未分配利润是股东大会未做分配的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在分配之前属于公司的资产,是股权的对象,而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一旦转让股权,股东便不再享有这一部分权益。
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员工持股的弊端
股权激励改变了员工单一的雇员身份,成为公司股东。一旦因为员工跳槽或者员工被解聘而引发劳动纠纷,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因为在劳动纠纷之外,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股权纠纷。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情况要乐观很多,因为员工只是股票二级市场的一员,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要慎重处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员工持股方案时必须将与员工产生劳动纠纷后的退股方案设计完善,否则极易陷入股权纠纷的泥沼之中。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法人私章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是:
1、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2、是否会得到公安局的授权证明;
3、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若企业印章未备案,并出现被别人盗用或冒用的情况,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责任。若备案了,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