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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05

    1、轮岗制度

    在一个年度或一定周期时轮岗,这是最有效有办法。这样采购和供应商不容易建立长期的关系。

    2、多人负责,相互监督

    采购和相关负责采购的技术设备支持人员不能交往密切,这样不能互相牵制。说白了采购和相关人员应是相互“掐”(制约)的关系。

    3、文书报价代替口头约定

    以避免采购人员按中操作价格,价格要同时报送给采购无关的人员或者专设的采购邮箱。其实很多企业采购虽然是按照三方报价的方式来采购,但实际三方报多少都掌握在采购一人手上,往往有些采购采用的是找几个报价高的厂家作标准,从而轻易的让自己的关系户取其略低价,达到中标的目的。虽然有些企业也有层层审批制度,那基本是流于形式的,关键还是在采购第一关的把握。

    4、价格对比

    对于经常采购的厂家,要在一定时间后再找类似厂家寻价。长期采购某一厂家产品容易造成价格垄断,采购价格应当随行就市,不能一成不变。

    5、供应商选择

    采购产品要找专门的生产厂家。有人说生产厂家的价格不一定是最低的,这只能说你的采购工作不尽职,不到位。采购往往愿意把尽量多的产品在同一家企业采购,当然摆平一个企业总比一家一家的要,要容易的多。我不相信会有哪一家企业所有的产品都比别人便宜。

  • 100人看过2024-01-05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合同冲突法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应受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要清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应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111人看过2024-01-05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协议生效的条件包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14人看过2024-01-05

    一般来说是的,但如果岗位特殊,也可以不实行8小时工作日。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被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的,如果要转让的需要提前偿还质权人的债权,并且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12人看过2024-01-05

    1、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不一定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风险及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

    应当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2、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风险及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提供不实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该种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不诚信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纠纷、债务等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诚然,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行为,为此,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也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3、股权转让合同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所禁止和否定的,股东要想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想顺利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设计时,就必须注意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在转让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制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三、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四、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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