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有下面几点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2、权利的行使期限不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该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
3、合同效力不同:如果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如果合同被解除,解除前所做的行为仍然有效,解除后不用继续履行合同。
一、股权转让协议能撤销或解除吗
股权转让协议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等,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等情形时,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股权转让给子女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子女应该是一种继承关系或者赠予关系,不是对价转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综上所述,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是基于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而产生,但并非所有股东转让的股权都当然享有优先权。
首先,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禁止;
其次,只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具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如果股东仅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则对该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权。
再次,股权转让除了协议转让方式外,还有可能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发生股权变动,在此等情形之下,其他股东同样不能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2、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股东优先购买权所对应转让的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处置主体是股东,其权利基础是股东对其所持股权的处置权。
公司资产的处置主体是公司,公司资产的处置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规则进行。
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3、拟受让股权的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一旦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该权利即告终止,股东不得再行主张。故此,股东在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时应予慎重。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