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按照规定字必须一致,只是可以适当简化。
按法律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没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话,是可以的。
不可以的。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准备好所有股东身份证和地址材料;
2、公司申报名称;
3、带好材料和通过的公司名称,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工商局刻公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就不需要)
6、办理国税证和地税证;(三证合一就不需要)
7、去银行开设基本户(至此,公司已经办理完毕)。
张贴广告350003,广告材料分发350008,货物展出350023,直接邮件广告350024,广告材料更新350027,样品散发350028,广告材料出租350035,广告文本的出版350038,广告350039,广告宣传350039,无线电广告350040,电视广告350044,商业橱窗布置350046,广告代理350047,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350049,广告空间出租350070,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350077,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084,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087,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092,撰写广告文本350099,广告版面设计350101,广告片制作350104,点击付费广告350113,广告材料设计350121,广告概念开发350121,广告牌出租350125,广告脚本编写350132,制作电视购物节目350137,广告传播策略咨询350139,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350141,户外广告350152,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350178
广告设计C350001,广告策划C350002,广告材料起草C350007
公司是否可以强制开除股东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法院支持股东除名的案例。公司强制开除股东的前提是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除名事项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应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公司需拥有股东存在违反公司章程“除名”条款行为的充分证据。
从目前审判实践看,股东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有:
1、因知情权而提起的诉讼。即主要为实现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诉讼。
2、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人赔偿的诉讼。这种诉讼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出资人未足额出资而公司未能设立的情况。
3、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起诉。董事会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在经过股东的请求后也不召开股东大会,起诉法院责令其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按股份分取红利的起诉。公司在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取红利。如果公司不作为,股东可能起诉要求分取红利。
5、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诉讼。前几种诉讼都是股东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股东的诉讼,虽然也包含着股东的利益但主要是保护整个公司的利益。如果前一种诉讼叫股东的直接诉讼的话,那么这种诉讼可以叫股东的派生诉讼。这两种诉讼是有一定区别的。
一是两种诉讼的出发点不同。直接诉讼是股东基于股权对其个人造成的侵害和损害提起诉讼;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对受大股东庇护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
二是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直接诉讼一般是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派生诉讼常常是因董事或经理侵害了公司利益。
三是被告不同。前者直接以公司为被告,而后者以加害人为被告,公司应该处于原告地位,只是由于公司和侵害人有某种联系贻于行使起诉的权利,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也为加害人辩护,而由法院责令公司提起诉讼。
四是诉讼形式不同。直接诉讼可以根据参加诉讼的原告数量采取普通诉讼,也可以采取集团诉讼形式;派生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形式。
五是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同。直接诉讼费用由起诉者先行垫付,败诉由其个人承担;派生诉讼由公司支付。
首先,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有限责任公司难有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其次,由于主管机关未明确界定,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针对人数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特别规定了“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规定了“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清算组的人选并不需要股东会确定,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全体股东则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况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法律对人数又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立法精神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是全体股东。
自己作的曲与原曲有8个小节以上雷同的,视为抄袭。抄袭是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股东知情权制度
实践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极其普遍,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参与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方向等一些重要的信息对不参与管理的股东而言是不可知的。这些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其利益存在被管理层侵害的风险,所以《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知情权,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实践中,受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或者经理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查账。如何制定措施合理适用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改进的一个要点。
2、中小股东参与权
中小股东参与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40条,当符合条件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必须进行启动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为了把召集请求权落到实处,公司法对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的要求比较低,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在一定程度上适当限制了董事长的强大权力,保证和鼓励了少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法小股东权利得到保障。
3、股东提案权制度
公司法第103条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有机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
4、累积投票制度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借优势地位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公司法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要在董事监事会中达到权力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缺陷,增加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机会,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但是,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中小股东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在公司设立之初,订立公司章程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累计投票权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另一个缺陷。
5、限制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0、2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一般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实现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即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无法解决时,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中小股东受侵害后的救济行为,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等高管或控股股东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它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可以规定在胜诉情况下,由公司支付律师费。
6、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有其中之一行为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