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中,化工产品对于社会的进步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类型的化工企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的出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化工产品也有着很多假冒商品的出现,所以注册商标就成为了企业防止假冒商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了。我们也知道,化工原料需要注册第1类商标,那么第1类商标有哪些商品类别呢?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第1类商标商品类别有哪些
第1类商标商品类别有哪些
第1类商标共有17个商品类别:
【0101】 - 工业气体,单质
【0102】 - 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森林的工业化工原料
【0103】 - 放射性元素及其化学品
【0104】 - 用于工业、科学的化学品、化学制剂,不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用的化学制品
【0105】 - 用于农业、园艺、林业的化学品、化学制剂
【0106】 - 化学试剂
【0107】 - 摄影用化学用品及材料
【0108】 - 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不包括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0109】 - 肥料
【0110】 - 灭火、防火用合成物
【0111】 - 淬火用化学制剂
【0112】 - 焊接用化学制剂
【0113】 - 食药用化学品(不包括食品用防腐盐)
【0114】 - 鞣料及皮革用化学品
【0115】 - 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
【0116】 - 纸浆
【0117】 - 能源
第1类商标注册流程介绍
1.商标申请人准备《注册商标申请书》以及商标注册相关文件,将其提交至商标注册大厅;
2.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商标局将驳回该商标申请;
3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局将会对商标申请人发送《注册商标申请受理书》,并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
4.商标初步审定通过之后,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中对该注册商标进行公告,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在商标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核准该商标注册成功,并向商标申请人邮寄《商标注册证》;
化工产品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也是与我们的生活都息息相关,而化工原料是生产产品的重要保证,所以在未来化工原料市场也是会不断的发展,对于想要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来说,注册化工商标,是保证进驻市场的重要一步。
以上就是关于第1类商标商品类别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合同中的相对人是指成就合同关系的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里的相对人,即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本人,也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相对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股东不用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
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送货单遗失证明
某某企业的送货员某某在送货途中不慎将日期为、数量、金额、的某某号送货单原件丢失,现用此复印件作为最后结算凭据,同时作废某某号送货单原件。
特此证明
祝商祺!
某某公司(加盖公章)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送货单其实就是销售方与买货方(客户)之间的销售物品凭证,送货单是证明收货人签收货物的重要凭证,是合同欠款案件中可以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证据。
合同造假常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章造假,在形式完整的合同中加盖假冒的公章,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一般情况下,公章造假会使合同不成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所盖公章进行仔细审查。
2、篡改合同一般是指拟制的合同条款同约定的条件不符,或者是私自改动已签章的合同,这要求当事人对合同仔细审视,签订后妥善保管。
3、盗用公章一般发生在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私自动用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首先确认对方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授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没盖边章的情况,如果要想认定开发商造假是比较麻烦的。因为没盖章代表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确认各项条款,再最后盖章。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具有虚假性,另一份为真实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