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请专利的程序上说,不同类型的专利其程序也不同,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202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文件。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文件
202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文件
202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基本流程:发明专利的申请: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02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2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文件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在商标续展的过程中,续展商标如果遭到驳回应该怎么办?当然是可以办理商标续展补正,那么办理商标续展补正的手续是怎样的?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办理商标续展补正的手续是怎样的
(1)商标续展申请的时间:应为商标到期前12月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商标到期后,还会有6个月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商标权无法恢复,处于失效状态。
(2)准备申请资料,包括: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各一式一份。
(3)提交申请材料:有两种方式,直接办理的,可前往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面交,或由商标代理公司将申请一套资料送达商标局。
(4)审核阶段:若续展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按照申请书上的地址,邮寄书面材料给申请人,要求限期补正;若不能核准的,也会邮寄书面通知书给申请人。
(5)续展审核通过后,商标局会给申请人邮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上面清楚显示商标更新后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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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部股权转让是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部股权转让是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股东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和类型是相同的;
第二,所有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期待权,法律应保持和保护股东的期望;
第三,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权利的行使在状态上是有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可以依据股东自愿增减其所持股份而发生变化;
第四,这种平等要求控股股东不能通过任何特殊途径获取股份收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单独弥补自己股份收益的损失。股东平等原则是调整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与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凡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独立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可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股权行使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应认可该约定有效,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依照法律规定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利的,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规范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显名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显名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显名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显名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法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隐名股东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内部的转让程序是:
1、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
2、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3、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4、更改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给受让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因此,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