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票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2、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3、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1、是侵权的,但是实践中权利人可能并不知晓自己被侵权,所以很少有类似的案件。
2、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在领导和组织生产的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的指示,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本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
加强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落实班组人员的变、配电设备管理责任,督促其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的监控工作。
全面完成公司、所安全责任目标,实现目标管理,保证本班组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完成公司、所下达的“两措”计划和技术培训计划的任务。实现班组无事故、无障碍,并大力减少未遂和异常等不安全现象的发生,保证安全管理,争创长期安全生产记录。
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是可以的,一般是在当地的工商局的网站,有一个变更登记的选项。工商变更地址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提报申请。在注册公司地所属区域的工商局网站登陆注册用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在线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在线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电子版的资料必须加盖公章;
2、一般会有5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进行审核,如果提交的资料有问题,会通知你补充修改资料,再次进行提交;如果资料网审通过可以在网上跟工商局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
3、请在之前预约的时间内打印网审通过的资料,盖章,去提交公司地址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一般是当时提交,当时受理登记;
4、在工商局受理登记书面资料后,如果书面资料没有问题,会告知在什么时候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照告知的时间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完成了。
约束对象不同
公司章程除了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仅对签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制定和修改的方式不同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依据“多数决”原则进行,一般无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股东协议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取得签署协议股东的一致同意。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存续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法,而股东协议不是公司设立存续的必备法律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设立协议除外)。
公开程度不同
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依法查阅公司章程,而股东协议则没有向协议人以外的人公开的义务,有些股东协议还会约定保密义务。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同一事项约定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两者发生冲突时,一般以章程约定为准,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判断:
1、如果冲突事项属于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股东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肯定以章程记载为准;
2、如果冲突事项属于章程中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则考虑该事项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于章程的性质和作用,凡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一般以章程记载为准;
3、凡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则以特别约定为准,如股东协议可特别约定某一事项协议效力优先于公司章程;
4、在股东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某一事项协议效力优先于章程约定情况下,则根据两者制定的时间先后顺序做判断,以后制定者效力优先为原则。如既没有特别约定,又无法判断时间先后的情况下,则以章程记载为准。
单纯的股权纠纷是民事案件,如果因为纠纷引起严重后果,造成巨大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就涉及刑事责任了。
股权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一般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挂名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当双方就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就会出现股东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转让双方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上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有时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