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除此之外还有以三维标志为商标,而该标志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未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三种情况下,该三维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未确认投资损失的产生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净资产为负数,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减至为零,但仍不足以弥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于是就产生了这种尴尬的现象。但是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这个项目平时只在备查账簿中反映,在年末就要分别出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中,而且由于是时点数与时期数的区别,同一个科目在两张报表中所反应的数字还是不一样的,在资产负责表中,其数额等于所有权益负数之和乘以一个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是一个累计时点数的概念,而在利润表中,它仅反映当期所有者权益在小于零的情况下的减少减少程度,是一个时期数的概念。
1、向工商申请预约变号,可电话约变。
2、网上登记提交材料,到工商局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及指定代表的证明,可在网上下载,填写好企业名称和新、旧地址,由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带上股东决议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房务租赁合同(原件)、房产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到工商局进行办理。
3、随后到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带上公章到质量监督局进行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的变更。
5、同时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可。
二、变更营业执照,带如下资料:
1、带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经营地址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新公司地址房产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变更批准后,会给你出一个变更登记单,很薄的一页纸,要保存好!如果不小心弄丢,可向工商局报备申请领取新的变更登记单。
2、带着变更登记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码证正本副本原件IC卡、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章,去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办事大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三、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
需填写工商所发的表格(变更的内容都填在表上)并盖上公章,二次去时带上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原件及表格去工商所交纳工本及手续费(从银行卡上扣除),工商所会通知你什么时候来拿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意味着税务登记证也要变更的,在办好新的营业执照后,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去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2、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包括: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挂名股东需要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主要表现为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和约定挂名的股东两种形式。
1、第一步办理变更批准证书
(1)先到新注册地的直属外经委去办理:同意迁入本地区的同意函。
(2)凭同意函到注册地的外经委去办理注销迁移批准证书。
(3)去新注册地的直属外经委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2、第二步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1)到原注册地工商部门凭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办理该企业工商“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并注销原工商营业执照
(2)凭“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入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并直接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3、第三步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第四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1)到原税务局去办理原税务登记证注销,并申请税务迁出。
(2)凭原税务局机构出具的“准予迁出税务登记函”去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
注:在原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时,需进行税务清算。
5、第五步办理变更财政登记证、海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出现了法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