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已注销分公司不得签订合同,但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后可起诉股东。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只要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没有被注销,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注销的时候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存在的。公司在被注销之前,理应对于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员工工资进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经合法注销,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应当完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违法。
“不违法,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过节发福利。福利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过节费不是《劳动合同法》法定的,属于用人单位福利制度,用人单位不发放不违法。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公司不发就是违法。”
根据最新的医保规定:在岗职工的医保返还金是缴费基数的2%,也就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而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则划入统筹账户,这相比之前的划入方式来说,现在的划入方式所得金额确实降低了一些。
假设在岗职工的缴费基数是6000元,那么每月的医保返还金就是6000*2%=120元,如果缴费基数更高,医保返回金的额度也会更高,简单来说,医保返回金是缴费基数有关的,缴费基数高,每月所得的医保返还金就高,反之,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