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可以带身份证原件,也可以带复印件。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服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考虑股权投资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投入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口头合同协议定金有效。
口头定金,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虽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合同的形式,口头协议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条件也为有效的合同,但是,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最好用书面形式约定。因此口头合同协议定金有效。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三、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四、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比如,只能提供指定商家的货物或者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比如,钱已离柜,概不负责。在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制责任条款更加的严格,但总的来说都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如果非意思真实的表示,是由一方强加到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就没有自由可言了。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后才可以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都不接受免责条款,是无法订立合同的。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免责条款要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损害,否则是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这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如果不能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加重甚至是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对内容事先不知,有的即使是知道了也不明白是表达什么意思,因此提供者必须做说明。
一、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公司增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决议事项。公司增资须经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如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
(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