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