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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人看过2024-01-06

    “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包括诉讼活动,所以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虽然分公司可以参加诉讼,但是其法律后果最后仍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 157人看过2024-01-06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126人看过2024-01-06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131人看过2024-01-06

    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并各方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

    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3、合并的对价

    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合并对价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

    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基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5、职工安置办法

    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办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 178人看过2024-01-06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应当携带应当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以及申请书进行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范围的变更代表公司章程需要变更,此时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122人看过2024-01-06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 125人看过2024-01-06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各种实物的发放。
    最低工资的标准为发放现金的最低标准。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126人看过2024-01-06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123人看过2024-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113人看过2024-01-06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在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问题上,有些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方式,极力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有的甚至仅给生活费,以达到从劳动者身上获取更多超额利润的目的。由于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并未作明确规定,给了不法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利用试用期剥削劳动者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在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时,即使符合第一层意思的规定,但同时还应当做到,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这两点都符合了,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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