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借条范本打印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法人借条公司盖章公司破产需要申报债权。股东欠条公司盖章的情况下有可能是需要公司承担债务的,除非股东滥用法人地位,股东个人的债务公司是没有偿还义务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需要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2、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渠道有:到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该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到专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培训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等。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5、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6、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按照预支货款借条范本书写的借条不一定有效,诸如以下情形,不管是否按照既定格式书写借条,借条都将无效: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寻衅滋事罪中企业法人不得通过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对于已经担任的企业法人服刑期间以及刑满未逾3年的,需要撤销不得继续担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行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那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如何订立。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如何订立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如何订立
一、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后取得专利申请权,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但作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则必须是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专利法》的有夫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可以是以下几种: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完成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完成人所在单位;
(3)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
(4)合作开发合同的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
(5)依照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受让方。
二、明确发明创造实施和转让情况及其后果
(1)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前,无论是发明创造人使用还是通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只要这种使用达到了使发明创造公开的地步,则该发明创造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再申请专利,也就无权向他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2)在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非公开实施发明创造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约定专利申请权转让以后,转让方是否能够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
(3)在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就该发明创造与他人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并且他人已在非公开实施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以后,对原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原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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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