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公证也受法律保护的。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按上述要求书写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借款合同应当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也可以加盖公司公章。
借款合同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最典型的实践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这种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况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那就属于诺成合同。
一般讲属于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个人间的借款自款项交付时生效。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一、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事由发生
1、合伙协议应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2、此外,还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约定合伙企业法人的变更事由。比如,可以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搬离合伙企业经营地所在市等事由发生,应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
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主要指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是企业法人变更的常见方式。
三、全体合伙人同意
除了上诉两个条件以外,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个人转让股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税率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八种:
第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