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八种:
第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