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公司合并形式与操作公司合并是公司存续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变化阶段,随着资金、技术、市场份额等因素的增长,公司由弱变强、由小变大,公司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或是为了在竞争中避免两败俱伤结果的出现,公司往往采取合并这种形式来壮大公司实力。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这种合并称为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来的两公司解散,这种合并称为新-设合并。
中国证监会26日正式发布《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内地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只需向分支机构拟设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并由该派出机构直接决定并批复。
"这一决定并不包括证券公司申请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仍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截至目前,我国有61家基金管理公司,共设立了90多家分支机构,主要是分公司,也有部分理财中心,主要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依据相关法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最初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2006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变为由公司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进行初审后报证监会,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意见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审核重点包括申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可行性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进行考核。
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获批准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通知规定,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证监会同意,筹建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后,由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越来越多,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将分支机构的审核完全授权派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核效率,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不过,这位负责人说,分支机构设立审核下放派出机构后,证监会并不会放松对分支机构的审核标准和监管标准。与此相配套,证监会已经拟定了有关分支机构审核的工作指引,对申请材料的报送、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将发至各派出机构执行。他还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文件,以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的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