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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人看过2024-01-06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公司的小股东有出现损害公司的行为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议,表决对小股东的股权进行收购,从而让其丧失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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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06
1、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他和设立子公司是不一样的,他们之间的权限不同。
2、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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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人看过2024-01-06
1、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并不当然抵销。
2、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公司或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增资的股东而言,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款项,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抵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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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人看过2024-01-06
认缴资金不到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位,工商部门限期到位,处罚款,有可能会被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公司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是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特别是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或者存在诈骗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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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人看过2024-01-06
1、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
2、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其认缴期限由股东之间约定的。也就是说,股东之间没有按期缴够注册资本,也只是股东之间的违约。而股东一旦认缴完注册资本,那么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也就形成了,这个责任是不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为准的。所以,如果约定的期限注册资本没有缴齐,那么可以和别的股东再次约定,把认缴期限往后拖。当然也可以选择注销。同时注销后还可以再办公司,没有任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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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人看过2024-01-06
1、股权转让后不能享有知情权。
2、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3、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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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06
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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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06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不能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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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人看过2024-01-06
企业分立方式有:
1、派生分立,即企业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另设的新企业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新设分立,即企业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解散。
3、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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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06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2.承担债务式,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兼并企业没有理由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而拒绝承担其债务。
3.吸收股份式,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伴随着世界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大型跨国企业并购之爪已经触及我国市场,甚至包括效益良好、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型国企。面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挑战,迫切要求国有企业系统推进兼并,加快实现规模化大集团战略,抵御国际跨国公司的进犯。由此可见,走兼并之路,发展大规模集团,是国企的根本出路,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