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00人看过2024-01-07

    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5、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

    6、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

  • 100人看过2024-01-07
    解散登记是指解散后必然进行清算的解散的登记,解散事由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行政命令、法院裁判等。公司申请解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07
    中外合资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是什么?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 100人看过2024-01-07

      变更经营范围,可以让公司的实际业务符合法律的规定,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基本流程

      1、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缴纳变更登记费用);

      6、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7、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倒闭就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07

    企业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07
    成为法定代表人必需的条件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己企业所在地的正式居民;具备的需要专业知识,有管理、运营企业的能力;所管理的部分企业破产的,须满三年才有重新申请的资格,违法经营的人员需要三年才有申请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犯罪的人须在刑满释放后三年才有申请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 100人看过2024-01-07
    注册资本包括货币实物吗?
    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1人看过2024-01-07

    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范围

    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说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

    (2)破产制度下的清偿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讼累或者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事业并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破产法不适用于不能清偿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不能清偿债务的困境。

    (3)破产程序机制完善,适用于自然人,宜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债务清偿程序加以规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程序不宜扩及适用于自然人。

    (2)自然人破产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清偿债务,需要作出科学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很难加以规范。

    (3)自然人负债一般限于生活债务,数额较小,若允许适用破产程序,势必造成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不能适应大量增加的破产案件。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妨碍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法人企业在我国市场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正在日益加大,尽管非法人企业的类型不同,但它们均参加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成为与法人几近相同的实体,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具有自己的相应的可供处分的财产,已经具备适用破产程序的物质基础。再者,因为市场竞争等客观原因导致非法人企业破产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特别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最后,从立法的稳定性加以考虑,以防破产法在通过后短期内又作修改,破产法似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很显然,以上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分歧,在于是否允许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允许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第一种意见从有利于规范所有的债务不能清偿的现象出发,主张应当允许自然人破产;第二种意见以允许自然人破产可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为基点,否定自然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的主张,实际上否定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第三种意见虽然没有明确主张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但却主张非法人企业的破产,非法人企业的破产势必设计非法人企业的设立人的破产,实际上承认部分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因为存在对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的实际操作上的担心,在目前情况下又欠缺理论论证的实践基础,从理论上否定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没有任何可能,也难以仅仅从实践上否定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并且我国的新破产法确实有必要有所发展,在第二种意见和第一种意见之间产生的妥协意见,或许能够受到立法者的亲睐。例如,新近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程序范围内视为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生效前设立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 101人看过2024-01-07
    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是什么?
    (1)召开股东大会,制作股东会决议书。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