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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08
    股东的表决权可以代理行使,目的在于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方便,尤其是使分散的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司的决策。
    在实践中,如果利用代理行使表决权作为争夺控制公司的一种手段,则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以保护股东特别是分散股东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防止以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操纵股东大会,同时明确公司本身不得作为代理人等。
  • 180人看过2024-0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55人看过2024-01-08
    不可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本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且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201人看过2024-01-08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有: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完整的和充分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它可以将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以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 141人看过2024-01-08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侵害了股东利益时,受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 165人看过2024-01-08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 141人看过2024-01-08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权利,并且因赋予其权利的规范的不同而有两类:
    1、《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的权利;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认购本公司新增的资本;
    ·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上约定的股东权利。
  • 197人看过2024-01-08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如下:
    第一、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
    第三、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 134人看过2024-01-08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第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 159人看过2024-01-08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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