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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08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决策易生争议,从而影响股东行使权利,为明确股东表决的权利及表决制度,有如下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46人看过2024-01-08
    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矛盾:
    1、在公司章程中尽力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详尽,在上述情况出现时,以章程解决。
    2、说服股东令其自愿转让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即股权。
    3、利用股东间存在的人合关系给该股东做思想工作,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向其说明不当行为的厉害关系。
    4、如果股东之间缺失丧失了合作基础,那么只能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将此股东除名。
  • 127人看过2024-01-08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
    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51人看过2024-01-08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目前股东提起直接诉讼事由有:侵害股东知情权,剥夺或限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侵害优先认购权,拒不交付股票或支付已合法宣布股利,剥夺或限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违法剥夺或限制股权转让,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 120人看过2024-01-08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种情况下,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允许股东进行查阅。
  • 384人看过2024-01-08
    作为股东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该公司注销后已经不再是合格的股东。若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其在贵公司中的股东权益应当由其股东承受,贵公司可与其联系,办理相关变更事宜,如果找不到其股东,则贵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其股份,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费可以向公证处提存。
  • 179人看过2024-01-08
    对于股东身份的确认,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1、以投资行为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
    2、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
    3、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
    4、确认股权不能以单一事项作为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股权权属的实质要件(投资行为)和形式要件(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一致的时候,应根据争议当事人的不同决定取舍:当事人无均为股东的,应当侧重于审查实质要件,主要以投资行为作为确权标准。纠纷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应当侧重审查形式要件,以股东名册的记载或者公司机关的登记作为确权依据。
  • 134人看过2024-01-08
    选举权即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等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当然,股东也可能被选为公司的管理者。由于股东对公司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监事而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如何选择和监督公司的组织机构对股东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也可以说,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权利是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化,也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由于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维护其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国公司法均严格规定了董事的选择制度,并采取了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如规定采用累积投票法选举董事制度。公司董事由股东选任,但未具体限制董事的选举方式,公司章程可以酌情采用选举公司董事的特殊投票制度,如累积投票法,以维护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 169人看过2024-01-08
    一、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158人看过2024-01-08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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