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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人看过2024-01-08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区别如下:

    1、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2、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3、适用的法律不同。

    4、违法的后果不同。

  • 140人看过2024-01-08
    xx部门员工xxx,于**年*月*日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公司在多次纪律要求中,一直强调上班纪律、服装要求,但该员工一直无视公司规定,自身纪律散漫。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公司的上班纪律规定,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暂对xx部门员工xxx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警告。希望全体同事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理!
    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
  • 104人看过2024-01-08
    用人单位克扣员工的工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仍不肯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175人看过2024-01-08
    入职后上班一般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十一个月的工资。
  • 100人看过2024-01-08

    单位对员工是没有罚款的权利的,也不能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但现实中,对违纪员工罚款或者是直接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单位罚款或者克扣工资的数额甚至于员工的基本工资相当,这无疑会损害员工的权利。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实施诸如“罚款”等处罚权基于三个前提:

    第一、法律是否允许。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可以实施处罚,也即用人单位并无法律授予的罚款处罚权。基此可以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行为于法无据。

    第二、双方对于工资支付的标准如何约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资的约定可以有很多种,我国大部分的企业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是二种支付标准:一是计时工资,且绝大部分是按月为计量单位的计时工资;二是计件工资,且我国的计件工资同国际上通行的计件工资的做法完全不同,国际上的计件工资是只计件则不计时,即计件则没有加班加点一说,而我国则采是计时下的计件工资,即上班依然是8小时,同时实行计件工资制,超过8小时的计件报酬也按照计时工资做法升格为1。5倍、2倍等。无论劳动者按照上述两种计算工资的方法中的哪一种计算劳动报酬,降低劳动者报酬的前提只有两个:一是工作时间的减少;二是双方约定合格产量的减少。

    第三、扣款的正当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专为规制用人单位实施的诸如“罚款”等这一类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因为所有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基于“内容合法”这一前提,而“罚款”规定本身内容就不合法,因此应当认定罚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8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20人看过2024-01-0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者说是初始的出资人,因而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08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 107人看过2024-0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10人看过2024-01-08
    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最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更加激化了纠纷。我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着眼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固有权利。因此,考量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行为,必须在双方充分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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