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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人看过2024-01-11

    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度,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42人看过2024-01-11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136人看过2024-01-11

    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公示主义主要体现为公司登记、信息公开等。外观主义,也称为禁止反言,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依据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的撤销或者无效。

    相对人与公司交易,主要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相对人不承担与公司外观特征不符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因此,涉及股东与第三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股东资格认定或者股权确认时,主要依据股东的形式要件予以认定;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时,主要依据股东的实质要件予以认定。上述认定依据是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确认股东资格的上述要件相关的证据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优先选择适用相应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区分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分别适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当公司内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以实质要件为主、形式要件为辅进行认定;当公司外部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的,则以形式要件主、实质要件为辅进行认定。这一标准符合《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

  • 120人看过2024-01-11

    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约定履行地;如果不能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是哪里;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则以接受借款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的。

  • 137人看过2024-01-11
    不会注销,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1人看过2024-01-11

    一、方式不同

    1、形式审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是指国家专利局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内容所作的审查。

    二、内容不同

    1、形式审查::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2、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 173人看过2024-01-11

    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一个是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当公司所在地和原告、被告居住地的法院不在同一个地方时,可以选择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法院是,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需要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公司的代表人和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 16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两者之间的主体是不同的,股权回购是公司进行作为相关买方进行买卖,而股权转让是股东作为卖方进行转让相关股权。股权回购有具体的限制情形,而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情形。

    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主体不同。股权回购一方(买方)是公司,另一方(卖方)是股东;股权转让一方(买方)是股东或第三人,另一方(卖方)是股东。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同。股权回购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除非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原则没有情形上的限制。

    第三,程序上的要求不同。股权回购只要满足法定的情形,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股权。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书面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并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122人看过2024-01-11

    间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对称。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大陆法系独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是代理的基本特征之一。“以被代理人名义”,通常可以理解为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不指明被代理人具体姓名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活动。如果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则不认为代理关系成立,应作为行纪关系来处理。

    间接代理的特点: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 124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责任的规定是: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一种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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