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止履行合同,然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者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的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欺诈性的合同。
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者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如果涉嫌犯罪,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者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并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股权确认纠纷可以财产保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确认纠纷诉讼中,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3、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4、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是:经处分权人追认有法律效力。合同最终经过处分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签订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处分人事后没有获得处分权且合同没有被处分权人追认的,合同无效。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
瑕疵出资即是指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等典型形态,亦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体形态。
何为抽逃出资,其表现形式如何,与普通的民商事交往有何区别,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司法解释(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几种常见情形,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实践中,我们经常把出资瑕疵按是否引起法人资格否认为标准分为一般性瑕疵和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责任。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指出资额未达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数额,但已达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最低出资额。重大瑕疵则是指出资义务人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严重不足,使公司设立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人应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由于法人制度的实质是法人以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无须出资人承担责任,而注册资金未达到法人。
第一、一般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确定的是,股东出资瑕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的公司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诉讼,理论上与代位诉讼的原理相一致。既然公司怠于行使要求股东对履行足额出资的权利,该权利即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换个角度来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代位履行责任。
第二、重大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重在加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当然,股东一般的出资瑕疵并不会引起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一般的瑕疵情形下,出资人对公司承担的是补交出资的民事责任,不涉及否定公司法人格,只有在严重出资瑕疵情形下,如注册资本未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就会导致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对此可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行不悖,《公司法》第二十条是作如此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告是股东,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签订程序一般按照以下四步的顺序:
1、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3、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
如果《居间合同》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须让上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居间合同》中没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将下家所交的“意向金”交给上家,让上家出具《定金收据》:
4、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