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署名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署名权乃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增加未参加创作的他人的署名,以及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的行为都是侵犯署名权益的行为。如果真实作者和他人之间对于署名权益进行转让或放弃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者随时可以对该约定进行反悔。
不过,原本基于试图转让或放弃署名权益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他人也有权要求作者返还。反之,如果该约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作者无权再主张署名的权益,否则构成违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署名权的他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是复杂的民事权利,署名权其实就已经是意味着作者的人身权了,他是人身权的一种,因此我国在规定署名权这一项是禁止转让交易的,除非通过其他法律合同,在其他国家有不同的署名权规定,有的国家可以允许署名的转让有的不可以,所以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