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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4人看过2024-01-09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没有效。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 136人看过2024-01-09
    一、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 497人看过2024-01-09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化妆品商标注册怎么选择类别化妆品商标应该如何注册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化妆品商标注册怎么选择类别化妆品商标应该如何注册

    在注册之前首先要确定化妆品商标类别,在商标分类中,所有的化妆品类别都是属于商标类别中的第三类日化用品,为了保证化妆品商标不被同行进行商标抢注,最好将03类化妆品商标进行全部注册。

    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如果是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委托办理商标注册则需要选择一个有保障、安全、服务好的商标代理公司,然后签订商标注册委托协议,由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全程负责,一般商标注册公司都是不成功不收费,为了保证成功,可以倾向商标代理公司提出的意见建议。

    虽然是由商标公司进行全程代理,但是资料的准备肯定还是需要自己来收集,准备的资料中就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图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像商标注册申请书不知道怎么填写可以将相关信息告诉商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代填,但是最后的签字必须由自己填写,商标的图样需要按照规格进行准备,可以将需要注册的商标图样交由代理公司负责处理,然后交由自己负责审查,是否与自己需要注册的商标一致。

    之后,将准备的相关资料等递交商标局进行受理,然后会经过商标形式审查、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公告期、商标异议阶段、核发商标注册证明的阶段,如果资料准备充分和商标注册前对商标类似进行检索,一般都不会出现认为因素的问题,如果出现问题,商标代理公司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其实自己对化妆品商标应该如何注册?我们都有很多的不懂和不明白,包括商标被异议时应该如何答辩等,让专门做商标业务的来负责商标注册的事情,在过程中的处置能力,肯定会比我们好很多,所以选择商标代理公司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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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42人看过2024-01-09
    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 123人看过2024-01-09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的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 116人看过2024-01-09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1、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2、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3、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 215人看过2024-01-09
    一、隐名股东可以要回出资吗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二、隐名股东退股条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公司股东出资后是不能抽逃出资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与显名股东商议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23人看过2024-01-09
    让提出免责的一方免除承担责任,如因免责条款中的规定不赔偿等等。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189人看过2024-01-09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不一定能够提起侵权之诉,合同纠纷只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有关,所以产生的纠纷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能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故合同纠纷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此合同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围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另外,如果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是基于同一法定关系造成的,并且诉讼标的一致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119人看过2024-01-09

    (1)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公司的权利转由股东行使。因此,我们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或者进行恶意诉讼,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是名义上的起诉方,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

    (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情形《公司法》规定了三种: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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