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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09

    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而股东代表诉讼适用这一时效的规定,所以是有期限限制的。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21人看过2024-01-09

    应当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 168人看过2024-01-09

    1、需拥有大量资金;

    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人股权投资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人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

    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 130人看过2024-01-09
    不能,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35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27人看过2024-01-09

    干股成立的要件是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干股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赠与,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也就是说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30人看过2024-01-09

    干股成立的要件是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干股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赠与,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也就是说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


  • 146人看过2024-01-09

    可以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或通过诉讼处理。

    处理买卖合同约定不明造成纠纷的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非常不合理的处理方式。

  • 117人看过2024-01-09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7人看过2024-01-09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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