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法律上的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合同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力发生变更的行为,该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为要件,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四)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阴阳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来说,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为意思表示虚假而属于无效合同,“阴合同”的效力还要根据有关法律认定。
(一)性质不同
首先,定金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顺利进行,其本身不是在履行主合同的内容。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那么交付预付款就是一种履行主合同的行为。
(二)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带有支援性,能够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问题,从而确保对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定金虽然也有这方面的作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在于对合同的保障。定金能在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时,对合同的成立起到一个证明作用;而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三)效力不同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是作为价款一部分来进行抵付的;如果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话,那么不管是交易双方哪一方违约,预付款都是要原数退还的。
定金在这方面和预付款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合同得以正常履行,那么定金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用于抵作价款或退回,不像预付款那样必须用来抵作价款。在合同没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不履行合同的给付方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则要双倍偿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而预付款则不具备惩罚性质。
(四)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是一次性支付完的,定金全部交付后定金合同才能生效。预付款则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二者在支付方式上有一些不同。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不一定。
劳动合同到期前,若劳动者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即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单从法律的条文来看,因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变更合同期限,可以认定该变更有效。但是若用人单位多次利用单位强势地位以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该做法明显属于用人单位规避多次续订合同而被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应属于无效的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投资人对企业的高渗透程度,其定价和权利义务关系有较强的专业性。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其一般采用的投资策略有联合投资、分段投资、匹配投资和组合投资四种模式。
1、联合投资主要是针对风险较大、投资额较高的项目或企业,投资者往往采用联合其他投资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公共投资。
2、分段投资指分时间段进行投资,一般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各方面风险较大,资金需求较小,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发展,风险逐步减小,资金需求增大,投资者就可以根据企业具体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投资或者撤回投资。
3、匹配投资指投资者在对项目或者企业进行投资时,项目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要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某种激励——约束机制,以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范对因信用缺乏、代理失效或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行为、无效管理。
4、组合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按一定比例投向多个行业、多个风险项目或风险企业,以便分散并降低投资风险、及时采取对策。
专利权只能在获得专利权的国家受到保护。如果在国外,专利并未申请专利权保护,那么如果有人仿制,无法主张侵权保护。
专利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