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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6人看过2024-01-09

    根据主合同的效力来判定: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 226人看过2024-01-09

    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为:

    一、继续履行。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

    二、采取补救措施。双方当事人鉴定合同后,一方有违约行为,而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无法判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受害方可以选择更换、退回、另外协商约定或者赔偿等方式来补偿;

    三、赔偿损失。违约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方相应违约责任;

    四、定金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双倍定金;5、违约金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赔偿责任,不履行一方必须赔偿相应违约金。

  • 143人看过2024-01-09

    “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1)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在债务问题上则有以下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145人看过2024-01-09

    代签投保单合同通常是具有效力的。经被代理人授权的,行为人代签的投保单合同是有效的。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人擅自带钱的投保单合同如果时候能经被代理人追认,其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129人看过2024-01-09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终止后收到专利管理部门通知的,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两个月内申请恢复。

  • 122人看过2024-01-09
    股权收购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 124人看过2024-01-09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终止后收到专利管理部门通知的,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两个月内申请恢复。

  • 120人看过2024-01-09
    格式合同一般情况并不是无效合同,除非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 127人看过2024-01-09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终止后收到专利管理部门通知的,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两个月内申请恢复。

  • 249人看过2024-01-09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三、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四、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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