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合同与章程是性质不同的法律文件。合伙合同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因而也只对签约的合伙人产生约束力。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的自治规则,它虽由发起人订立,但却对所有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具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
与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3、财产关系不同。
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人身关系不同。
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甚至个别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会导致整个合伙的解散。而公司除无限公司外,多属资合企业,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股东的入股、退股通常只需多数股东的同意,同时,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5、管理权利不同。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在法律上,全体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而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page]
6、盈亏分配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亏,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分配比例可以与亏损的分担比例不一致。而公司的盈亏分配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7、责任承担不同。
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东则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如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一、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知道,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性质就是合伙盈利性组织,由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税项目的确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股息、利息和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税计算是以税前利润按各合伙人的股份比率计算出每个人分配的利润,扣除个税允许税前扣除额60000,(每月5000),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累进个税税率表计算应缴的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1、合伙企业为股东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结转应缴个人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某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收回股东个人所得税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某股东
2、合伙企业为其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
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随时要求分割企业的财产。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发生某一合伙人退伙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其退还财产份额,因而合伙人也只有在其因各种原因退伙的条件下方有权要求企业分割财产,退还其出资及其他合法权益。
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或债务承担比例分担,或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应考虑造成亏损合伙人的过错责任。对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分割合伙的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入伙的原物退还时原则上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以协议为准,协议未约定的,以出资额为依据;等额的,由多数人决定;不等额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