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难以等同于国外法人中的哪一种,若从法人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分析,事业单位法人类似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
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下列单位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1、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5、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公司进行清算的流程是:
1、公司自行成立或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务;
3、对债务、债权、财产清算;
4、清算完毕的,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并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重要区别在于国有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是企业的所属形式,我国《公司法》所提及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地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对国有企业与国有公司同样适用。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按照国有资本管理权限划分,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二者各自分化出的公司类型即国有公司的相关类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