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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11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31人看过2024-01-11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20人看过2024-01-1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137人看过2024-01-11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 150人看过2024-01-11
    1、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2、如股权转让方是单位,需要交纳所得税,不需要交营业税,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 139人看过2024-01-11
    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 143人看过2024-01-11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142人看过2024-01-11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42人看过2024-01-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有下列十二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十二项职权,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项,也是公司股东最关心的权利。涉及股东职权的还有下列情况:
    1.在其他法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法执行;
    2.依照法律规定股东会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决定,也是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比如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股东会就可以作出具体决定;又比如股东会有权对公司清算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就可以对若干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 132人看过2024-01-11
    非破产债权,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债权。该规定指出,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上述除第十条外,其他各条所列非破产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登记,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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