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出现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保护知识文化品牌,那么应该如何制止商标恶意抢注?制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办法有哪些?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关于制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办法有哪些
制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办法
主要应该从法规制度和文化品牌自身两方面着手:
制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办法(一)法律规制的完善
1.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完善,修订有关商标保护条款。为了限制商标注册的投机行为,制止自然人抢注商标用以牟利,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中规定,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除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有关行政主管机构颁发的登记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自然人注册商标必须要有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新规执行后,个人注册商标将比以前更为规范.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遏止恶意抢注的风潮。
2.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与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相关的工作水平.对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转让等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约。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在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应当把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等在先权利的行为明确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被抢注人自我救济的权利。
3.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制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办法(二)企业自身应当采取的措施
为抑制商标抢注之风,企业自身也需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文化品牌:
1.应及早进行有关的商标注册。在商标被抢注后,即使寻求撤销或其他救济手段,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注册是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2.需要仔细研究、确定注册的商标类别。媒体必须明确哪些方面的商标需要注册,才能对品牌施以有针对性的、全面的保护。
3.做好商标遭抢注的应对方案。首先,必须及时把握商标公告期的异议机会及采取早期救济措施。媒体应设有相应的法务人员常常关注此类公告,及早发现并采取救济措施。其次,媒体应该寻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如果媒体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管它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都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关于制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办法有哪些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指的是由个人担任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一个公司可以由多个股东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者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对此没有禁止。但在以下情况不适用: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就是允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看入股协议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拒绝。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人,对公司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2、股东可以只出资不在本单位工作,大股东要求退股是滥用股东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小股东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破产后如果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那只能按照谁欠得多就拿得多,等比例分配。剩下的就没有了。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不承担责任。
不过,能证明法人代表也是股东、而且法人代表恶意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或者设立其他企业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请求以同时是股东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偿还。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破产后如果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那只能按照谁欠得多就拿得多,等比例分配。剩下的就没有了。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不承担责任。
不过,能证明法人代表也是股东、而且法人代表恶意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或者设立其他企业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请求以同时是股东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偿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10、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
(一)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方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2.股东会决议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方案进行表决,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所以在减资的时候要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一般来说,这一问题在讨论减资时一并讨论和决议即可。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注册资本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资时需要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告方式和次数可能有具体要求,在办理之前需要与主管工商机关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办理。
(四)债权人保护程序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五)变更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载明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和(或)实收资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相关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体现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