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辞职并索赔。调岗降薪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依法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公司破产后股东的债务承担,有如下两个不同的情形:
1、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已经依法完成了其实缴出资义务,且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且股东为设立人时,其他设立人均依法完成了相应的实缴出资责任的,公司破产后,股东因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而无需额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2、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公司裁员。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没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可能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主要赔偿的项目包括: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受工伤单位不赔偿反而罚款,是违法的。对此产生纠纷的,协商不成,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2、公司自定处罚规则,对遭受工伤的员工以事故责任人为由处以罚款,从而变相减轻其赔偿责任,其做法违背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我国对工伤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我国的工伤赔付不以员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⑵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⑶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试用期本身就是一个双向考察的期间,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规定将其辞退,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认可后方可进行。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时间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有权拒绝未经协商的加班要求,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长的加班要求,劳动者同样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遭遇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一般来说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职工不能以消极方式对待用人单位的决定,但考虑到现实中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员工是否有权利抗拒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职、调岗决定,应当进行具体分析。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学历培训;
(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