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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13

    企业注销也是属于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当解散。

  • 105人看过2024-01-13

    股份制公司可以做技术增资。股份制公司技术增资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认购新股

    股份制公司只要不违背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是可以做技术增资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37人看过2024-01-13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 108人看过2024-01-13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合并的,债务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11人看过2024-01-13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 108人看过2024-01-13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 134人看过2024-01-13

    1.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一般不需要赔偿;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127人看过2024-01-13

    公司社保注销的程序是当出现法定注销事由时,单位经办人或负责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注销申请;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办理社保注销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107人看过2024-01-13

    公司解散,若是清理财产后,还有剩余才会财产的,隐名股东仍然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获得收益,并不用显名。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29人看过2024-01-13
    企业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资产重组与并购常常是交互发生的,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在资本运作中也是经常采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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