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1.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3年以上,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经济效益。制造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专业化程度。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不少于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国内前30位或省内前10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4.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企业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5.数字化应用。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积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至少2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运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水平较好。
公司股东决议的效力可能是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或者有效。
(1)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股东决议不成立: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公司股东会符合法定规定的程序,且通过了表决的决议具备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由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