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决议的效力可能是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或者有效。
(1)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股东决议不成立: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公司股东会符合法定规定的程序,且通过了表决的决议具备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由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