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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2人看过2024-01-13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 3886人看过2024-01-13

    注销营业执照可以到原先登记的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应有: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代办的话需要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107人看过2024-01-13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股东会否决董事会决议不构成越权。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不一样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凡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比如说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等.而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是属于董事会决议的范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有分工的,按公司法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的事就由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决议的就由董事会决议.

  • 113人看过2024-01-13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案涉股东会决议已经6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形式记载的修改,该修改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112人看过2024-01-13

      小微企业股权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1、小微企业股权变更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_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107人看过2024-01-13

      看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公司法》,控股股东虽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社团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经营,控股股东无权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主体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经理。

  • 108人看过2024-01-13

    暂时不需要

    1、公司名称变更后,资质还有效。

    2、公司可以更改名称,应当自更改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114人看过2024-01-13

    公司注销后,公司银行账户不可以保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

  • 111人看过2024-01-13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规定文件;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之指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108人看过2024-01-13

      四种小股东可退股的方式

      (一)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虽然具有资合性,但因股东人数较少,相互之间均有一定了解,因此也具有人合性,为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公司正常营运的需要,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但相对而言,股权转让仍然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

      如果受让方是公司其他股东,可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第三方,就需自己购买,所以,只要能找到交易对手,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二)股权回购

      股东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但《公司法》设定的条件现实里很难出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可见,股东要退出公司,必须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情形之一,而这些情形在公司存续期间一般很难出现。需要指出的是,允许股东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减资行为,因此,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司减资制度的约束。

      (三)减资

      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实现股东的退出,实际上是公司回购了股东的出资,也即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退出的目的。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担保事宜,公告等,周期比较长。可见,减资也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

      (四)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有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因行政命令而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实际上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当然,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程序比较复杂、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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