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进行工商变更,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然后变更企业的性质,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办理股权变更涉及的材料包括: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没有三证合一请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该在五十个以下,但一般要超过两名,如果是一名股东的就是一人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五)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八)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
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
挂名股东退出流程
1、公司开股东会,做股东会决议,把股东转给实际持有股东或者股东委托的其他人(最好直接给股东)
2、和接受股份股东签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章程做修正案,变更股东名单
4、最后拿上面这些和单位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去工商局办理变更
1、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职工可以拒签。
2、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原则上是无效的情形。
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以。
1.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