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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12
    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 106人看过2024-01-12

    如果想要订立劳动的,用人单位不给签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员工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成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115人看过2024-01-12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又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雇员违反保密协议很可能同时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

    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要求雇员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用人单位只能从中选择一种。

    (2)、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14人看过2024-01-1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令法人成员或者其他有关主体直接对法人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负责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起源于西方,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人制度在促进投资增长、快速积累资本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合同或法律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相当普遍。因此,中国立法者引入了西方法人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
  • 107人看过2024-01-12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 109人看过2024-01-12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105人看过2024-01-12
    员工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一般不算工伤。职工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 108人看过2024-01-12

    员工接受培训后跳槽,如果其与单位约定了服务期且员工违约的,有赔偿费。赔偿费,即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111人看过2024-01-12
    员工不服从调岗,应先在通知中声明,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安排,先到新岗位进行工作,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和申诉
  • 104人看过2024-01-12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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